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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平、沈从俊与陈家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平,沈从俊,陈家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989号原告:陶平,公务员。原告:沈从俊,公务员。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海,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平、沈从俊诉被告陈家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陶平、沈从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平、沈从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平、沈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陶平、沈从俊负担。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王化霞人民陪审员  田冰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