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80号原告姜某,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马集镇刘大园村。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责。审判员 张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秋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