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协外认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W×与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W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协外认3号申请人W,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德国籍。2016年2月25日,申请人W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滕佩尔霍夫-克罗伊茨贝格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对胡与W离婚一案作出的案号为176F13377/09判决书的效力。本院经审理查明:德国滕佩尔霍夫-克罗伊茨贝格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了案号为176F13377/09申请人W与被申请人胡离婚案件的最终判决。该判决结果为:当事双方1996年3月28日在柏林夏洛滕堡-威尔默斯多夫婚姻登记处登记员前缔结的婚姻(登记编号180/1996)终止。本判决于2011年4月19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国滕佩尔霍夫-克罗伊茨贝格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176F13377/09号离婚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德国滕佩尔霍夫-克罗伊茨贝格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案号为176F13377/09号离婚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W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夏 莉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钰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