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道亮与被执行人刘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道亮,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48号申请执行人贾道亮,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刘楠,男,1992年10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道亮与被执行人刘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楠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粮款127683元、诉讼费1427元、执行费1836元)、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刘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楠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楠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刘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贾道亮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署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