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3民初1379号原告刘某甲。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乙。公民身份号码:×××。(未到庭)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丁志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从不履行家庭义务,2013年出去打工之后,因被告嗜好赌博而将工资消耗殆尽,对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也毫不关心,生活中稍有不顺心则对原告进行辱骂,为此夫妻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结婚证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初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在生产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共同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同时双方应当积极沟通,正确认识并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六年有余,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现原、被告虽有矛盾,但是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志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