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海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云,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精益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41-2号申请人郭海云,个体户。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精益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3319-1。法定代表人苏浩,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执1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账号:15×××56)6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精益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账号:15×××38)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