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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家兴与张五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兴,张五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77号原告:陈家兴。被告:张五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陈家兴诉被告张五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家兴以被告张五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陈家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