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林庆奇与郭允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奇,郭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奇,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郭允义,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林庆奇与被执行人郭允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