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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彩民与被告王强强、陈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民,王强强,陈同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025号原告马彩民,男。被告王强强,男。被告陈同飞,男。原告马彩民与被告王强强、陈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马彩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彩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马彩民。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髙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