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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杨万茶,杨万总,洪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4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102072-9。法定代表人:孙原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福,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891045-0。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被告: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武夷商业城Dl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992204-9。法定代表人:吴林,总经理。被告:王亮。被告:杨万茶,女,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杨万总,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洪建华,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告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杨万茶、杨万总、洪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杨万茶、杨万总、洪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6元,减半收取409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嘉佳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人民陪审员  乔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