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海生与马花、马思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生,马花,马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海生,男,回族,生于1980年5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花,女,回族,生于1996年6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思虎,女,回族,生于1964年6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海生与被执行人马花、马思虎离婚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执行款,剩余10000元未履行。对于剩余10000元未履行标的申请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经审查,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