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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燕巷村。法定代表人金章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菀坪社区平沙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张康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梅堰龙南村。法定代表人朱建红,经理。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2万元,该款由其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8月27日前支付15万元,2015年9月底支付10万元,2015年10月底支付10万,2015年11月底支付10万,2015年12月底支付2万元。若其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对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诉讼费7770元,由常熟市金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若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诉讼费由其负担。后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目前其账户大多处于多个案件轮候冻结状态;经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4日),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2月9日)、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汽车各一辆,本院仅发现其中苏E汽车一辆并已经查封、扣押,即将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市横扇镇菀坪街道菀八路(原平沙村十组)的厂房,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因上述厂房均涉及银行贷款抵押权,相关银行已在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此外,本院亦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泰顺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鸿申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因拖欠工人工资及其他款项,目前在吴江法院涉案较多(含审理及执行)。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77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扣押的苏E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