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大南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大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大南,男,1959年10月14日岀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大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抗诉、上诉期限内,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韦大南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于同年2月18日将案卷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件全部材料,讯问上诉人韦大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韦大南得知被害人黄某3在同屯徐某中喝酒,遂拿着一把菜刀进入徐某家中,以邻里经济纠纷为由向黄某3索要钱财。在黄某3拒绝后,被告人韦大南就用菜刀架在黄某3脖子处并用拳手殴打黄某3脸部、左胸部及背部等处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3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5月20日8时许,本屯的徐某叫其去他家喝酒,其到徐某家喝酒几分钟,韦大南就冲到徐某家,见到其后说:“黄某3你来这里干什么?”其说来这里喝酒,韦大南说:“你欠我150元不给,等下杀你!”其说:“我没要你什么钱呀,”韦大南说:“阿弟给你150元给我,为何你不给我呀?”其说:“阿弟没有给我呀,”韦大南见其这样说就动手拉其左手,他另一只手拿一把菜刀,把其���到徐某家门前,其不愿岀来,韦大南就用菜刀架到其的脖子威胁其,并动手打其脸部一拳,接着打其左胸部、后背等部位,其就对他说:“我死就死在这里了”,韦大南见其不岀门外来就叫其给他下跪,其见他这样凶,就给他跪下了。到了九点钟其就回家了,其感觉左肩、胸部疼部,但家里没有人,无法去医院看病。到2015年5月24日其儿子从广东回来,才送去田东县中医院治疗,经拍片后医生说其左肩脱位了,左肩骨远端骨折,要动手术才行,所以今天其才来报案。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0日8时许,其煮好菜后就打电话叫黄某3来其的家喝酒,刚喝得几杯酒,本屯的韦大南敲其家后门,叫其开门,其不开,韦大南走到其家前门推门进来,其见到韦大南后对他说:“要喝酒吗?”他说:“喝”,他倒酒喝几口,他就问黄某3:“你来这里干什么?”,黄某3说���“我来喝酒”,韦大南听后恼火说:“等下杀你!”,接着从身后裤腰带拿出一把菜刀,并用手拉黄某3岀外面去,但黄某3不愿意岀去,韦大南用菜刀架在黄某3的脖子上,并动手殴打黄某3,黄某3说:“我死也要死在这里了”,韦大南见黄某3不肯岀门外去就叫他下跪,黄某3见他太凶,就给韦大南下跪了。韦大南回去后黄某3跟其说他的左手臂被打很痛,过后黄某3儿子从广东回来就带他爸去医院治疗,医生说他左肩已骨折,需动手术。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下旬某日,村支书打电话给其说平孟村六内屯的黄某3说他被韦大南打了,让其去先调解一下。当晚其和村副主任黄汉杰到六内屯找双方调解工作,但当晚韦大南不在家,我们就先回去了。过了十天左右,支书黄某2打电话给其说黄某3去住院了,让我们找他要医药费,其和黄某2、黄汉杰一起去六内屯找韦大南要医药费,韦大南说没有打黄某3,不愿意赔偿医药费,所以没有办法调解,于是我们就回去了。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下旬某日,平孟村六内屯的黄某3打电话给其,说他被韦大南殴打了,想让其去解决这件事,因当时其不在村里,其电话给治保主任黄某1和副主任黄汉杰去做调解工作。因当晚韦大南不在家,没有办法调解。过十天左右,黄某3又打电话给其说他住院了,让其去找他要医药费。但韦大南说没有打黄某3,不愿意赔偿医药费。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0日20时,黄某3对其说上午他在徐某家喝酒,后来韦大南拿着菜刀进到徐某家,用刀架到他脖子上威胁并殴打他,后来又叫他跪下才作罢,他说被韦大南殴打肩部受伤。黄某3回家后又有人找他,他母亲说在楼上睡觉,黄某3以为是韦大南又要来谋害他。后黄某3叫其���找韦大南要钱去医治,其不愿去,事情就这样。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大南的岀生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韦大南的经过。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现场勘查取证,并作了笔录。9、照片说明:证实与案件相关的情况。10、田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田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田东县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证实被害人黄某3的住院证明及收费收据。12、被告人韦大南的供述与辩解:之前黄某3、覃忠念等三人一起请勾机司机“阿弟”来平整场地,后来阿弟把其木炭窑钩掉了,其叫他们几个人赔偿,经村民委解决,叫他们三人一起赔偿550元,但过后一直没有赔偿��其。2015年5月20日那天,其见黄某3在徐某家喝酒,其就进到徐某家问黄某3要钱,当时其拿菜刀修房门其就拿着刀进到徐某家,问黄某3说:“赔偿木炭窑的钱该给了吧,拖那么久了。”其当时拿刀在手上,黄某3就向其跪下,其见这样后用手拉黄某3,想把他拉到屋外,黄某3不愿岀去,其用右手抓黄某3左手,用力拉他,他反抗挣脱不让其拉岀来。5月21日村干部找其要钱给黄某3治伤,其不同意,也不知道他伤哪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大南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大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上诉人韦大南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拿刀进到徐某家以邻里纠纷为由向黄某3索要钱财,用刀架在黄某3脖子,用拳头殴打黄某3脸部、胸部及背部致黄某3受伤的事实,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提出:黄某3在2015年5月25日才去医院治伤,相隔案发时间有5日之久,且黄某3是在2015年6月4日才报警,不排除黄某3的伤是别人造成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大南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诉人韦大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5月20日8时许,韦大南持刀进入徐某家以邻里纠纷为由向黄某3���要钱财,用刀架在黄某3脖子,用拳头殴打黄某3脸部、胸部及背部等处致黄某3受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现场证人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接到黄某3的电话称被韦大南殴打,要求其进行调解工作。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接到村支书黄某2电话,称黄某3被韦大南殴打,要求其去进行调解工作。证人韦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3告知其在徐某家被韦大南殴打的事实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黄某3陈述的伤情及相关证人证言描述黄某3所受伤情的受伤部位一致。本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害人所受伤害为上诉人造成。韦大南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眺东审 判 员  王小强代理审判员  黄丽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