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克明与冀利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明,冀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高克明,被执行人冀利明,关于高克明申请冀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克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冀利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