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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塘路南段。负责人高丽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志兵,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千顷。被告何善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诉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19,558元的财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提供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19,558元的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