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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朱红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509号原告:朱红英,女,汉族,地址:湖北省通山县,居民身份证:×××6182。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法定代表人:欧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英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朱红英负担。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