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雍磊与汪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磊,汪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365号原告雍磊,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汪倩,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磊诉被告汪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雍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倩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雍磊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