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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守明与被执行人钟素明、唐开玉、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守明,钟素明,唐开玉,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郑守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3日,住绵阳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钟素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住绵阳高新区永。被执行人唐开玉,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9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钟敏,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3日,住绵阳高新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依法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唐开玉、被执行人钟敏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120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开玉、被执行人钟敏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120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