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夏吉鹏与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委托代理人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50号。法定代表人韩龙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兰钦,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以与被上诉人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兰州巨信巨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由上诉人夏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浩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