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靳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2156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厦门国际银行大厦1层A单元及18层EFGH单元。主要负责人:徐苏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荫娣,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靳松,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黄筱芸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