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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龙根与姚亚丁合同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根,姚亚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龙根,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姚亚丁,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龙根与被执行人姚亚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6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亚丁的银行存款¥6000元。现被执行人姚亚丁已履行完全部义务,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亚丁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旷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