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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嘉历与何家升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嘉历,何家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秦嘉历,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婵、李林,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家升,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秦嘉历与被执行人何家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借款1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30元,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经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经前往本案判决载明的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其去向,经查被执行人并不居住在该址,现去向不明。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此提供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慧娟审判员  陆铁军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