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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文清与侯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传勇,高文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传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先锋,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清,居民。上诉人侯传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传勇于2016年4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传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