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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家硕与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硕,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87号原告梁家硕。被告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原告梁家硕诉被告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家硕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梁家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余款25元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胡歆怡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