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振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胡振祥。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传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振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作出沧劳人仲案裁字(2015)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振祥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振祥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劳人仲案裁字(2015)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赵新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