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冯棣林与陈传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棣林,陈传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996号原告冯棣林,女,193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陈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贞,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棣林诉被告陈传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棣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冯棣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冯棣林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