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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学与被执行人李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学,李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学,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李长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李长学与被执行人李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5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