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会平、李淑华、张云、王照涵、王照萱与解磊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平,李淑华,张云,王照涵,王照萱,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平,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李淑华,女,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云,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照涵,男,200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照萱,男,201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解磊,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平、李淑华、张云、王照涵、王照萱与被执行人解磊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