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郄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郄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10号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郄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大街。法定代表人:赵鹏委托代理人赵惠耀,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郄燕春,1962年2月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郄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头市鹏博钢丝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丰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