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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阴桂荣与宋茂来、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阴桂荣,宋茂来,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监1号原审原告阴桂荣: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原审被告宋茂来: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原审被告杨秀英(被告宋茂来之妻):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原审原告阴桂荣与原审被告宋茂来、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