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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谭保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保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045号原告:谭保卫,男,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桂林,公民身份号码×××0071。委托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保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谭保卫交纳。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