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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佟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支行,佟助军,党明月,邱辉,曹丽,杨舟,靳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劳动街56号。法定代理人杨岩峰,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佟助军,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党明月,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邱辉,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曹丽,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杨舟,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靳继艳,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佟助军、党明月、邱辉、曹丽、杨舟、靳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邱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江支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5983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051.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78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