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肖理波、金贤胜、徐明明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理波,金贤胜,徐明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理波,男,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由西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贤胜,男,无业。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明,男。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6日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肖理波、金贤胜、徐明明诈骗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理波、金贤胜、徐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理波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金贤胜、上诉人徐明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2、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敏审 判 员 傅汉平代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