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潜水与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潜水,余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15号原告:王潜水,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余庆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潜水诉被告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潜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4407.5元,由原告王潜水负担。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曹拥军人民陪审员 方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