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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修振江与尹博、雷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振江,尹博,雷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039号原告:修振江。被告:尹博。被告:雷宇,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原告修振江与被告尹博、雷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修振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振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修振江承担25元。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