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修振江与尹博、雷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振江,尹博,雷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039号原告:修振江。被告:尹博。被告:雷宇,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原告修振江与被告尹博、雷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修振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振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修振江承担25元。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