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6491号原告:张建设,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津宇,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建新大道311号美林国际城。组织机构代码:596523776。法定代表人:李雪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俊伟,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510954859。委托代理人:关斌,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诉被告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设以与被告江西省美林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3349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4919元,由原告张建设负担。审 判 长 蒋延珍审 判 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