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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61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昌杰,霍邱县高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甘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198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一子,现因夫妻长期分居,加之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夫妻财产归儿子所有。被告朱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5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1年6月21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徐某甲。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霍邱县高塘镇高塘开发街房产一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双方虽然分居但时间较短,且原告徐某某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徐某某诉请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请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