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洋与陈中华、张玉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陈中华,张玉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54号原告:周洋,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中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张玉发,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诉被告陈中华、张玉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陈中华、张玉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洋撤回对陈中华、张玉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周洋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