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健、杨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杨增辉,闫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增辉,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闫亚维,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王健申请执行杨增辉、闫亚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