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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健、杨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杨增辉,闫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增辉,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闫亚维,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王健申请执行杨增辉、闫亚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