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吕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吕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6号原告:张波,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东辰集团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吕宁,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赫华资产安徽淮南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吕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