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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吕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吕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6号原告:张波,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东辰集团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吕宁,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赫华资产安徽淮南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吕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