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明与张侠飞、陈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张侠飞,陈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431号原告:张明。被告:张侠飞。被告:陈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张侠飞、陈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矿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江淮汽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矿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江淮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