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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713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95年11月9日。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91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