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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景宝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景宝新运输有限公司,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景宝新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景宝新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呼和镇中学北。法定代表人赵二宝,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婧翔,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该公司出纳。被执行人贺强,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杭锦后旗,现下落不明,系个体。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后旗景宝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乌拉特后旗景宝新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梦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