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仙度,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77号。负责人林圣祥,行长。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被告林志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松,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仙度,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7层。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董事长。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仙度、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价值人民币15453307.23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仙度、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总计人民币15453307.23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