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8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蒋培棠与沈天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培棠,沈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培棠,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沈天喜,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蒋培棠与沈天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天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