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莉与谢宁宁、周婷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谢宁宁,周婷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62号申请人:王莉,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谢宁宁,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周婷婷,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谢宁宁。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谢宁宁、周婷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谢宁宁、周婷婷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王莉、王晓东以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相山路淮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宁宁、周婷婷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莉与王晓东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相山路淮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