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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聪、王明杰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聪,王明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特16号申请人王聪。委托代理人潘卫东,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明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聪与被申请人王明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聪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