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刑初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新宁县。因犯盗窃罪,1989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因债务产生矛盾。2015年7月25日20时许,李某甲为了报复李某丙,用钥匙划坏李某丙停放在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宏基大酒店停车场内的一辆牌照为湘A05N**的宝马车八个车面。经鉴定,被毁坏的宝马车损失价值1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李某丙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塔吊部分分包给李某甲,后二人因施工价格发生矛盾,李某丙拖欠李某甲部分工程款,李某甲多次催收无果。2015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丁看到李某丙的一辆牌照为湘A05N**的750宝马车停放在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宏基大酒店停车场内,李某甲临时产生报复李某丙的念头,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宝马车的八个面划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宝马车损失价值1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该局经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领条、谅解书,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社区矫正意见书。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 彬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