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子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李子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滨阳路8号。负责人龙小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桂凤,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文。委托代理人邓小新,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33元,减半收取391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骥代理审判员 熊钦泉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