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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敏申请执行高博、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高博,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33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被执行人高博,男,34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汪丽,女,2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高博妻子。本院在执行刘敏申请执行高博、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荣 搜索“”